中華郵政一向以其良好的管理制度而被國人稱道,而其視察制度就是其中的重要的一環,以使主管得以由實地考察而明瞭事業辦理的情形。大清郵政官局創設之初,赫德以總稅務司兼領總郵政司(Inspector General of Customs and Posts),意即全國海關與郵政的總視察,按1982年4月至1983年6月期間,晏星曾任郵政總局視察長。
前清宣統3年公布之「巡察供事規則」(General Rules for Inspecting Clerks)即現今「郵政視察人員遴任服務要則」之濫觴。巡察供事即現今之視察員。我國郵政初期的辦事法規(《郵政綱要》一書)中即規定每一區的郵務長均負有視察的職責。
本文〔1〕於1985年3月刊登於《交通建設》月刊,其大綱如下:
前言;
視察的意義與目的;
何謂制度?
視察體制在事業中的地位;
我國郵政視察制度之演進;
我國郵政視察組織之現況;
郵政視察人員之職責與功能;
郵政視察人員的選派與儲訓;
結語 ─ 展望與期勉。
本文發表約10年後,適逢中華郵政成立百週年,郵政總局編印紀念專輯,晏星應邀撰寫郵政「視察制度」一文〔2〕,重點在近卅年之發展,有興趣的讀者可參照閱讀。
備註: